刑事證據規則有:傳聞證據規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意見證據規則、最佳證據規則、關聯性規則、自白任意規則和補強證據規則等。其中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指非法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獲取的證據,原則上不具有證據能力,不能為法庭采納。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