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協議是為保守公司商業秘密簽訂的,員工離職后違反約定的,要支付違約金。不過,有些公司高管離職后,因為對手公司的職位誘惑,就會考慮公然違反競業限制約定,支付違約金后去新公司上班。那么,這時候要確定是否要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
事實上,違反競業限制協議并已支付相應違約金的情況下,如果公司要求高管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那么高管仍然要履行。如果繼續違反約定,還要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所以,離職的高管去對手公司任職,即使付過違約金,但沒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仍不能待在新公司相應的崗位,否則屬于違約。
如果員工不想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可以按以下處理:
1、回原公司協商;
2、協商失敗的,負有履行義務的員工要繼續遵守。
3、協議簽訂時間超過兩年,超過的部分無效,公司屬于違法。員工因此受有損失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不過,原公司不肯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要按約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如果約定的經濟補償金的標準過低,員工可以及時去法院主張增加。
關鍵詞: 支付違約金后競業限制協議還需履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