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中止以后怎么解決?
1、中止執行的原因一旦發生,人民法院即應依職權作出中止執行的裁定。當事人發現中止執行的原因存在時,應積極地將中止的原因告知法院或向法院提出中止執行的申請。中止執行的裁定,一旦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中止執行的裁定書應當寫明執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據,執行人員簽名或蓋章,并加蓋人民法院公章;
2、執行中止是暫時性的,引起執行中止的原因一消失,即應恢復執行程序。恢復執行,一可由法院依職權進行,并通知執行當事人和其他參與執行人;二可由執行當事人申請恢復,經法院同意后繼續進行;
3、恢復執行是原執行機制的繼續運行,不是執行程序的重新開始,執行中止前已為的執行仍繼續有效。
中止執行后還屬于失信人員嗎?
中止執行不等于執行終結,案件還是沒有執行完畢,也就是說案件還是在執行程序中,因此不會撤銷失信人名單。一般來說經法院判決后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法院在執行程序中,會將其列入失信名單。而所謂的中止執行是指在執行過程中有特殊的情況導致執行被迫中止,那么導致執行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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