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犯與共犯的區(qū)別有哪些?
依據(jù)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同案犯是指同一個刑事犯罪案件的所有犯罪嫌疑人,而共犯是共同犯罪行為的嫌疑人,并不一定是同一個案件。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guī)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同案犯為什么需要另案處理?
因為以下任一情形的存在,就會另案處理:
(一)依法需要移送管轄處理的;
(二)系未成年人需要辦案辦理的;
(三)在同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請批準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時在逃,無法到案的;
(四)涉嫌其他犯罪,需要進一步偵查,不宜與同案犯罪嫌疑人一并提請批準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或者其他犯罪更為嚴重,另案處理更為適宜的。
《關于規(guī)劃刑事案件“另案處理”適用的指導意見》第三條涉案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適用“另案處理”:
(一)依法需要移送管轄處理的;
(二)系未成年人需要辦案辦理的;
(三)在同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請批準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時在逃,無法到案的;
(四)涉嫌其他犯罪,需要進一步偵查,不宜與同案犯罪嫌疑人一并提請批準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或者其他犯罪更為嚴重,另案處理更為適宜的;
(五)涉嫌犯罪的現(xiàn)有證據(jù)暫不符合提請批準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標準,需要繼續(xù)偵查,而同案犯罪嫌疑人符合提請批準逮捕或者移送審查起訴標準的;
(六)其他適用“另案處理”更為適宜的情形。
關鍵詞: 同案犯與共犯的區(qū)別 另案處理 法律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