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峽法院家事審判團隊在審理一起涉及子女撫養的離婚糾紛中,采取當庭宣讀《家庭教育責任告知書》、現場開展家庭教育的方式,糾正當事人的錯誤撫養觀念,促進雙方和解,共同為孩子的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環境。
張某和李某結婚十五年之久,生育一子一女,兩人因家庭瑣事現已分居生活,張某分別于2023年和2024年兩次提起訴訟要求離婚。在庭審過程中,雙方當事人也均同意離婚,并同意各自獲得一個孩子的撫養權。然而,在探視權的安排上,雙方卻產生了嚴重分歧。張某認為,既然撫養權歸自己,孩子就應當完全由自己撫養,拒絕對方行使探視權,雙方為此僵持不下。
“現向你發放西峽縣人民法院《家庭教育責任告知書》……”為了糾正張某的錯誤觀念,法官當庭宣讀了告知書的內容,并責令張某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撫養權與探視權并行不悖,撫養權的歸屬并不意味著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關愛與陪伴,探視權是法律賦予非直接撫養方的重要權利,旨在保障孩子能夠享受到完整的父愛母愛。”法官在向雙方解讀了《家庭教育告知書》的內容后,又明確告知雙方當事人,無論婚姻關系如何變化,對孩子的愛與責任卻是永遠不會改變的。經過兩個小時釋法明理,雙方當事人認識到自己關于撫養權的錯誤觀念,并在法官的主持下,當庭達成了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探視計劃,將二人離婚后的探望頻率、接送方式、是否支付撫養費等細節以書面協議形式確定下來,且約定雙方自愿遵守協議中的相關約定,減少因離婚給孩子帶來的負面影響。該起離婚糾紛也因撫養協議的達成而順利調解。
據悉,西峽法院針對家事案件中當事人就未成年人撫養問題矛盾激烈的情況,創新探索解決機制:發放告知書——開展家庭教育指導——簽訂撫養探望協議——案件回訪。這不僅有助于后續案件的審理,而且有助于探望權執行案件的執源治理,在訴中及早糾正父母隱匿、搶奪、阻礙另一方探望孩子的錯誤觀念。實現注重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用實際行動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和社會和諧穩定提供司法保障。
法官說法:從法理上來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68條規定:“對于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從情理上來講,左師公曰:“父母之愛子,則為之計深遠。”父母對孩子的愛是偉大的,愛孩子,陪伴孩子一起成長,也是為人父母的責任義務。在面對探望權糾紛時,多從孩子的角度出發,多加溝通,為孩子營造一個溫馨的成長環境。(供稿:王展 李冬冬)
關鍵詞: 西峽縣法院 當庭宣讀告知書破解探視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