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害是指自然人因人身權益遭受侵害而產生的精神痛苦、肉體疼痛或其他精神嚴重反常情況。在我國法律規定框架下,死亡、殘疾屬于人身損害,不屬于精神損害。但是死亡事實可能導致近親屬精神損害,殘疾后果可能導致被侵權人精神損害。
精神損害從受害的主體上劃分,可以分為被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與其近親屬的精神損害,我國法律對二者都予以救濟;從程度上可以劃分為輕微精神損害、一般精神損害與嚴重精神損害,我國法律僅對嚴重精神損害予以救濟。精神損害賠償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權或者是某些財產權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財產利益受到損害并遭到嚴重精神痛苦時,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親屬有權要求侵權人給予損害賠償的民事法律制度。
精神賠償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僅自然人的人身權益受到侵害或者其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受到侵害的,作為被侵權人的自然人有權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其他民事主體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不得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
依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及其精神,有以下情況之一的,近親屬享有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
(1)相關被侵權人死亡(不同于死亡賠償金);
(2)死者的名譽、隱私、姓名、肖像、遺體、遺骨等受到侵害。侵害債權、物權或者不履行財產性給付義務的合同之違約責任,不適用精神損害賠償。債權和物權,本質上屬于財產權,不屬于人身權益,對其侵害造成的是財產性質的損害,應當以賠償財產損失等方式予以救濟,而不能以精神損害賠償予以救濟。但是,侵權人實施侵害債權或者物權的行為同時造成被侵權人的人身權益受到損害的,被侵權的自然人得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不履行財產性給付義務的違約行為給合同的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但是違約行為同時給對方(自然人)造成人身權益方面的損害的,對方(被侵害的自然人)得對因人身權益被侵害產生的精神損害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在以“精神愉悅”等為主要給付內容的合同中,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其主給付義務,沒有滿足對方當事人“精神愉悅”需求,甚至使對方當事人產生精神不快或痛苦的,違約一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包括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此等“精神損害賠償”不屬于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權益造成精神損害的損害賠償,仍然屬于違約的損害賠償。在旅游合同等服務類合同中,常出現此等違約以及責任承擔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