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家暴情節較輕的情況?
有家暴的行為存在,并未給受害者造成身體損傷的,屬于家暴情節較輕。
所謂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一般情況下,分為輕微暴力、一般暴力、嚴重暴力和極端暴力。
對于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但公安機關會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其中,告誡書中包括了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
對于家庭暴力的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規定的,公安機關會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對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于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對長期實施家庭暴力構成虐待的案件和受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傷害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告知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并及時將案件材料和有關證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一旦遭遇家庭暴力,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身體受到傷害時,應當及時去醫院就診,出具傷情鑒定報告。
法律規定打女朋友算家暴嗎?
法律規定打女朋友不算家暴,因為并不是屬于家庭成員,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來進行處罰,施暴者實施家庭暴力致受害人輕傷以上后果的,涉嫌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后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于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并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