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及城鄉建設部住建部于2018年6月3日公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辦法有分析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和假設開發法,根據規定,估價師應該選擇一種或多種方法評估被征收房屋的價值。
如果被征收房屋的類似房產發生交易,應選擇中國市場法進行分析評估;被征收房屋或其類似不動產具有社會經濟環境效益的,應當通過采用收益法評估;如果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應選擇研究假設的開發工作方式可以進行風險評估。
如果可以同時選擇兩種或多種評價方法進行評估,并檢查比較各種評價方法的計算結果,合理確定評價結果。
二、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
(1)適用范圍
適用于城中村、城鄉、國有土地上原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被征收人的集體建設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能調整。
(2)法律依據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國家可以按照審批權限和程序征收集體建設用地,并對地上房屋及附屬物進行公平補償。
(3)職責分工和原則
1.縣國土部門負責集體經濟建設用地和地上建筑物的征收與補償,以及中國集體主義建設用地征收管理相關國家政策的宣傳與解釋,縣建設一個部門可以指導教師集體建設用地上房屋的征收與補償。
2.縣級政府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主要負責并密切配合,確保房屋征收補償管理工作的順利發展進行。
3.相關稅費或者優惠政策按照國有土地上相關規定征收。
三、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的流程
1.選擇評估機構
(1)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評估管理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
(2) 如果談判不能進行,將由多數決定和隨機選擇決定。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具體的辦法。
2.簽合同
通常來說是由征收管理部門可以作為委托人,與評估研究機構簽訂評估企業委托合同。收集、評估和鑒定費用等則是由委托人承擔。
3.現場試驗
房屋評估的結果關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僅僅依靠征收部門提供的初步數據是不夠的。估價人員應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調查,通過實地觀察和與被征收人的溝通,有助于估價人員對新舊房屋、結構、面積、格局等因素有一個直觀、全面的了解,從而做出準確的判斷。
4.評估和定價
評估人員應根據評估對象和當地房地產市場情況,根據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和假設開發法等評估辦法選擇其中一種進行房屋價值評估。
5.結果公示與修正
在作出評估報告前,對初步的評估結果進行公示,被征收人不懂的可以向估價師提問,初步評估有錯的,評估機構應當修正,這樣保證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6.評估報告送出
公示修改后,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評估報告移交被征收人。
7.申請復審
如果被征收人或者征收部門對評估的結果有疑問的,可以再收到評估報告當日起10日向評估機構申請評估復審,要采用書面形式,并指出有疑問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