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產生合同糾紛的主要原因是:主體不適格的糾紛;標的的質量、數量與約定不一致的糾紛;價款和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的約定不明確的糾紛;合同的履行不符合約定或不履行的違約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合同糾紛開庭后多久判決?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關于合同糾紛案件開庭后多久出判決的這個問題,我國法律只有關于審限的規定,人民法院只要在審限內作出裁判即可。民事審判審限指從民事訴訟案件從立案的次日起至判決書宣判、裁定書宣告或者調解書送達最后一名當事人的期間,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必須遵守的期限。無論是法院直接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還是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限一律從法院正式立案的次日算起。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最長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個月。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審理對民事裁定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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