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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合伙合作、共同投資的現象越來越普遍,但現實卻存在一些只分紅利不擔風險的約定,這樣的約定是合伙嗎?近日,西平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最終認定雙方當事人之間形成民間借貸關系,而非合伙關系。
2019年3月19日,被告李某因修路資金不足,與原告黃某協議,由原告黃某出資完成工程,到2019年6月1日前付清原告黃某的出資款,并給付利潤200000元,二被告王某提供保證擔保。原告黃某實際出資318009元,約定時間到期后,被告李某給付部分出資和利潤,尚欠原告228009元。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二被告一直推諉不給。后因欠款問題產生糾紛,原告訴至西平縣人民法院。
西平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黃某按照協議約定辦理了合伙項目相關事宜,并參與了項目管理,但原告提供資金,不只收回投入本金,還收取固定數額的回報,并不承擔經營風險,該約定屬于保底性質條款,違背了合伙應當遵循的共負盈虧、共擔風險原則,該約定無效,不屬于合伙關系,應該認定為借貸關系。遂民間借貸糾紛作為判決。
法官提醒:如若出借給他人款項,一定要按照正規格式打好欠條,如果是合伙,合伙人一定要對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避免出現糾紛。(馮占華 楊斐)
關鍵詞: ?西平縣